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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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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是民权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设和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县级学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稳定和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本会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县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技术政策,法规制度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和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协调所属各种科学技术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全国各地科协的横向联系。加强与全国各地科协的横向联系,与他们开展学术、信息和工作经验的交流。
第十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依据,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则,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
第十五条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县委员会是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县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全县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县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县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县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全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县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全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级学会和乡镇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由主席、副主席组成领导班子,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县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四条民权县科协技术协会顾问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者,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可予以变更。

第四章 县级学会和镇级科协
第二十五条县级学会是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县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承认民权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县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印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书刊;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级学会,向县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县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接受县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县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全县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凡严重违反县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县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可以给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协是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县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乡镇科协接受县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乡镇科协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乡镇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乡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本乡镇科协委员会。
第五章 会员
第三十四条 凡是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乡镇、厂矿科协,村街科协分会等可见组织]愿意遵守本章程,向科协申请,经科协委员会审批即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权利
一、选派参加本会会议的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县科协工作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县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刊物或学习资料
第三十六条 义务
一、遵守科协章程。
二、执行科协的决议和所属各学会,研究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总结群众性科学试验和科普工作经验。
第三十七条 会员可声明退会,严重违反会章可取消会籍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投入;
六、其它收入;
第四十三条 县科协实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同时接受有关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科协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县科协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乡镇科协、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章程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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